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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15民初1843号

成都华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杨崯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7
公开日期
2017-09-26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成都华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杨崯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15民初1843号

原告:成都华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龙泉驿区龙泉街道董朗路60号3栋1单元1号。

法定代表人:黄晓惠。

被告:杨崯誉,女,1993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

原告成都华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杨崯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原告成都华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华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华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成都华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鲜 明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张曦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