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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924执592号

徐州煤矿安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宜丰县澄塘恒盛煤矿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7
公开日期
2017-07-27
所属地区
宜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徐州煤矿安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宜丰县澄塘恒盛煤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宜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924执592号申请人徐州煤矿安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贾汪区工商路173号,组织机构代码:72725099-1。法定代表人胡长华,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宜丰县澄塘恒盛煤矿,住所地:宜丰县澄塘镇牌楼村。法定代表人赖世兵,该煤矿负责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州煤矿安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宜丰县澄塘恒盛煤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对江西省宜丰县人民法院(2016)赣0924民初36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卢 伟

审 判 员  罗献忠

代理

审判员  李建军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 记 员  黄至相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