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683民初4073-1号

申请人李希斌与被申请人鲍载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7
公开日期
2017-09-18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李希斌,鲍载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原文数据中有部分字符已损坏,显示为“�”。本站不对损坏字符作推测修改,请以法院公开的原始文书为准。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83民初4073-1号

申请人:李希斌,男,1984年8月31日出生,汉族,住莱州市。

被

申请人:鲍载杰,男,成年人,汉族,住莱州市。申请人李希斌与被申请人鲍载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李希斌于2017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鲍载杰所有的房产证号为莱房权证城区字第******号项下的,位于莱州市文泉东街工业缝纫机厂X幢X室的楼房一处(保全标的额312000元),担保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312000元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为申请人李希斌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保证案件审结后的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鲍载杰所有的房产证号为莱房权证城区字第******号项下的,位于莱州市文泉东街工业缝纫机厂X幢X室的楼房一处(保全标的额312000元)。查封期间,不准变卖、抵押、出租、赠与,由被申请人鲍载杰保管。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保全的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案件申请费2080元,由申请人李希斌暂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林立新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宋瑞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