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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091民初1203号

(2017)鲁1091民初1203号原告李学明与被告张文波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7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当事人
李学明,张文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91民初1203号

原告:李学明,男,汉族,户籍地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现住威海高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天政,威海高新永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亚楠,威海高新永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张文波,男,现住威海高区。

原告李学明与被告张文波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

原告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学明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李学明负担。

审判员  徐玉超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姜雨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