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91民初1203号
原告:李学明,男,汉族,户籍地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现住威海高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天政,威海高新永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亚楠,威海高新永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张文波,男,现住威海高区。
原告李学明与被告张文波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
原告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学明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李学明负担。
审判员 徐玉超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姜雨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