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83民初4434号
原告:黄秀清,男,1979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建瓯市,
被告:福建省诺达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见龙亭祥龙苑1栋18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30561412671。
法定代表人:陆得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泽华,男,1975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瑞金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家萍,男,1993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邻水县,原告黄秀清与被告福建省诺达商务服务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承揽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原告住所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原告黄秀清与被告福建省诺达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在双方签订的《代驾业务承揽合同》中约定,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约定是原、被告对管辖法院的约定,并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应确认为合法有效,因此,本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而被告的住所地为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见龙亭祥龙苑1栋1801号,该住所地在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辖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本案应当移送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移送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代理
审判员 黄文胜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 记 员 陈颖燕速 录 员 林琪玲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不属于本案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