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新2923民初1752号

王红英与马莉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库车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7
公开日期
2017-10-31
所属地区
库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当事人
王红英,马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2923民初1752号

原告:王红英,女,1967年12月28日出生,住库车县。

被告:马莉,女,1986年9月12日出生,住库车县。王红英与被告马莉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

原告王红英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红英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红英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王红英负担。

审判员  李铭艳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晏 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