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2923民初1752号
原告:王红英,女,1967年12月28日出生,住库车县。
被告:马莉,女,1986年9月12日出生,住库车县。王红英与被告马莉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
原告王红英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红英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红英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王红英负担。
审判员 李铭艳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晏 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