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811刑初466号自诉人王海二,男,汉族,1982年4月24日出生于河南省焦作市,高中毕业,农民,住焦作市。被告人邵玉枝,男,汉族,1965年9月4日出生于河南省焦作市,高中毕业,系退休工人,住焦作市山阳区。自诉人王海二以被告人邵玉枝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为由,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并经被告人邵玉枝同意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7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自诉人王海二、被告人邵玉枝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自诉人王海二诉称:邵玉枝不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山民三初字第00583号民事判决书,且在法院执行期间,拒不配合法院执行,请求本院依法追究其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刑事责任。
被告人邵玉枝对自诉人王海二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邵玉枝拒不履行(2014)山民三初字第0058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履行义务,该判决书于2015年2月22日生效,判决生效后王海二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于2015年3月11日依法向被告人邵玉枝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文书。经查,被告人邵玉枝在履行义务期间,其个人所使用的号码为137××××5617的微信钱包内内有多笔大额收支记录。另查明,本案立案后邵玉枝已履行了本案中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以上事实,被告人邵玉枝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自诉人王海二提供的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2014)山民三初字第0058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法律文书生效日通知书,执行通知书送达回证一份,申请执行书,执行立案登记表,向焦作市公安局高新分局移送卷宗材料送达回证一份、自诉通知书送达回证一份、被告人邵玉枝的微信钱包交易明细,身份证明,收条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邵玉枝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裁定罪。自诉人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邵玉枝当庭自愿认罪,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邵玉枝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第三百一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邵玉枝犯拒不执行裁定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罗蒙楠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王亚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