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2民初4521号
原告:青岛天泰爱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高科技工业园(高新区)长沙路中段(惠特工业城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2264597103B。
法定代表人:王志宏,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永吉,山东众成清泰(城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于有恒,1990年7月14日出生,住青岛市。
原告青岛天泰爱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于有恒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
原告于2017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告青岛天泰爱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青岛天泰爱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696元,减半收取348元,由原告青岛天泰爱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张 蕊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 记 员 黄林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