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102民初4741号
原告:日照市东港区永真行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兴海路北、日照路东站前文化广场3号楼1层4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25903299134。
法定代表人:庄培才,总经理。
被告:日照嘉瑞汽车修理厂,住所地:日照市天津路138号天诚观巢沿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71102600458226。
法定代表人:郭垒。
原告日照市东港区永真行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与被告日照嘉瑞汽车修理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日照市东港区永真行汽车配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兰雪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吕 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