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21民初3994号
原告:合肥市瑞富达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安徽省合肥市双凤开发区凤锦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1799801318B(1-1)。
法定代表人:罗长瑞,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新局、陈孝影,安徽金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昊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安徽省肥东县龙塘乡宋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21493057775。
法定代表人:夏英才,总经理。
被告:安徽昊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住所地为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林语人家10幢2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40100000481212。
负责人:王荣,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合肥市瑞富达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昊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徽昊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合肥市瑞富达建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合肥市瑞富达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40元减半收取1470元,由原告合肥市瑞富达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叶荣伟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朱 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