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681民初1546号
原告:卢克义。
被告:周瑞友。本院在审理原告卢克义诉被告周瑞友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
原告卢克义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卢克义撤回起诉。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卢克义承担。
审判员 陈贤君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唐 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
原告卢克义诉被告周瑞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681民初1546号
原告:卢克义。
被告:周瑞友。本院在审理原告卢克义诉被告周瑞友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
原告卢克义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卢克义撤回起诉。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卢克义承担。
审判员 陈贤君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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