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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681民初1546号

原告卢克义诉被告周瑞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7
公开日期
2017-08-11
所属地区
广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卢克义,周瑞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681民初1546号

原告:卢克义。

被告:周瑞友。本院在审理原告卢克义诉被告周瑞友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

原告卢克义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卢克义撤回起诉。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卢克义承担。

审判员  陈贤君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唐 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