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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28民初487号

定南县祥玲收购部、黄德贤等与何振元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7
公开日期
2017-07-20
所属地区
定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定南县祥玲收购部,黄德贤,何振元,钟少华,定南县定安建材贸易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定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28民初487号

原告:定南县祥玲收购部,地址:定南县历市镇工业大道。经营者:余红英,系该收购部负责人。

原告:黄德贤,男,1964年3月29日生,汉族,江西省定南县人,住定南县。

被告:何振元,男,1975年3月23日生,汉族,江西省定南县人,住定南县。

被告:钟少华,男,1970年3月17日生,汉族,江西省全南县人,住全南县。

被告:定南县定安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定南县历市镇登峰雅苑B栋商铺。

法定代表人:赖志斌,系该公司负责人原告定南县祥玲收购部、黄德贤诉被告何振元、钟少华和定南县定安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

原告定南县祥玲收购部、黄德贤于2017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定南县祥玲收购部、黄德贤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以原、被告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定南县祥玲收购部、黄德贤撤诉。案件受理费198元,由原告定南县祥玲收购部、黄德贤负担。

审判员  严星星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林丽彬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