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定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28民初487号
原告:定南县祥玲收购部,地址:定南县历市镇工业大道。经营者:余红英,系该收购部负责人。
原告:黄德贤,男,1964年3月29日生,汉族,江西省定南县人,住定南县。
被告:何振元,男,1975年3月23日生,汉族,江西省定南县人,住定南县。
被告:钟少华,男,1970年3月17日生,汉族,江西省全南县人,住全南县。
被告:定南县定安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定南县历市镇登峰雅苑B栋商铺。
法定代表人:赖志斌,系该公司负责人原告定南县祥玲收购部、黄德贤诉被告何振元、钟少华和定南县定安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
原告定南县祥玲收购部、黄德贤于2017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定南县祥玲收购部、黄德贤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以原、被告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定南县祥玲收购部、黄德贤撤诉。案件受理费198元,由原告定南县祥玲收购部、黄德贤负担。
审判员 严星星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林丽彬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