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304民初1656号
原告:四川建蓉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什邡市马井镇玉马村二组。
法定代表人:王巨斌,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斌,四川惠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佳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何志杨。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四川建蓉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四川佳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四川建蓉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四川佳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建蓉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四川佳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建蓉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四川佳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642.00元,由原告四川建蓉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审判员 蒲泽川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谭 谈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