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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402民督41号

李雪勤与四川省眉山艺精芒硝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7
公开日期
2017-08-07
所属地区
眉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申请支付令
当事人
李雪勤,四川省眉山艺精芒硝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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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7)川1402民督41号

申请人:李雪勤,女,汉族,1971年7月6日出生,住东坡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利华,四川孟鸣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丹,四川孟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四川省眉山艺精芒硝有限公司,住所地:眉山市火车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4022073019866。

法定代表人:彭聪麟,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李雪勤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李雪勤称,申请人系被申请人单位职工,截止2016年9月,被申请人累计拖欠申请人工资总额为4675元,同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出具《眉山艺精芒硝有限公司应付职工工资结算单》确认拖欠申请人工资4675元。后申请人多次催收,被申请人至今未付所拖欠的工资。��求被申请人给付申请人李雪勤支付拖欠工资4675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四川省眉山艺精芒硝有限公司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李雪勤工资4675元。申请费17元,由被申请人四川省眉山艺精芒硝有限公司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效力。

审判员 余 放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蔡晓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