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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11执2362号之二

杭州富阳永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徐健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杭州富阳永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徐健平,杭州富阳金惠投资有限公司,徐琴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11执236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杭州富阳永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富阳区XXX,组织机构代码:XXX。法定代表人孙庆炎。被执行人徐健平,男,1965年12月1日出生,住杭州市富阳区。被执行人杭州富阳金惠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富阳区XXX,组织机构代码:XXX。法定代表人许早苟。被执行人徐琴儿,女,1968年7月26日出生,住杭州市富阳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2016)浙0111民初871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5月25日责令被执行人徐健平等在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

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徐健平所有的浙A×××××号汽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孙岳芳

审 判 员  洪勤方

代理

审判员  吴江龙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 记 员  凌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