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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执字第51号之三

夏峰肖、李维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晋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7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宁晋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夏峰肖,李维平,高磊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宁执字第51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夏峰肖,男,1970年3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中止宁晋县。

被执行人:李维平,男,1967年8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安徽省含山县人,现住陕西省府谷县。

被执行人:高磊,男,1983年6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陕西省府谷县。申请人执行人夏峰肖与被执行人李维平、高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李维平、高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执行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100000元,剩余部分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行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7月6日自愿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

本院认为,当事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宁执字第5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杨宏召执行员  王建生执行员  朱卫涛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张 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