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宁执字第51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夏峰肖,男,1970年3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中止宁晋县。
被执行人:李维平,男,1967年8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安徽省含山县人,现住陕西省府谷县。
被执行人:高磊,男,1983年6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陕西省府谷县。申请人执行人夏峰肖与被执行人李维平、高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李维平、高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执行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100000元,剩余部分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行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7月6日自愿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
本院认为,当事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宁执字第5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杨宏召执行员 王建生执行员 朱卫涛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张 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