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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1民初2862号

王博与深圳市国金稳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7
公开日期
2017-07-28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王博,深圳市国金稳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1民初2862号

原告:王博,女,1989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艳萍,女,1985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北辰区。

被告:深圳市国金稳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

法定代表人:蔡雪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林冬,该公司法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利中,该公司总裁。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博与被告深圳市国金稳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博撤诉。本案诉讼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周 宁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 记 员 高汐滢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