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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7执34号

张某等婚姻家庭、继承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7
公开日期
2017-07-10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某,石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7执34号申请执行人张某,女,1981年5月18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石景山区。被执行人石某,男,1973年2月5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石景山区。申请执行人张某与石某离婚纠纷一案,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石民初字第705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石某未履行调解书确定义务,申请执行人张某于2017年1月3日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于当日立执行案。本院在执行中,经工作,申请人张某与被执行人石某已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尚未履行完毕。据此,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石民初字第705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被执行人石某未按照执行和解履行,申请人张某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崔扬

审判员  崔凯

审判员  赵伟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任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