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7执34号申请执行人张某,女,1981年5月18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石景山区。被执行人石某,男,1973年2月5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石景山区。申请执行人张某与石某离婚纠纷一案,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石民初字第705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石某未履行调解书确定义务,申请执行人张某于2017年1月3日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于当日立执行案。本院在执行中,经工作,申请人张某与被执行人石某已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尚未履行完毕。据此,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石民初字第705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被执行人石某未按照执行和解履行,申请人张某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崔扬
审判员 崔凯
审判员 赵伟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任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