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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824执409号

吴红斌与郭云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稷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所属地区
稷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吴红斌,郭云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稷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824执409号

申请执行人:吴红斌,男,1972年5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稷山县。

被执行人:郭云奇,男,1965年2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稷山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红斌与被执行人郭云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郭云奇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郭云奇在银行(或信用社)的存款15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张淑菁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邢聪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