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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083民初2475号

胡某1与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乳山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7
公开日期
2017-08-04
所属地区
乳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胡某1,朱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83民初2475号

原告:胡某1。

法定代理人:胡某2,男,1979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乳山市。

被告:朱某,女,1982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乳山市,身份铮号:371083198208030025。

原告胡某1诉被告朱铭裴离婚家庭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9日立案。

原告胡某1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胡某1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后实际收取50元,由胡某1负担。

审判员  于晓波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张力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