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83民初2475号
原告:胡某1。
法定代理人:胡某2,男,1979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乳山市。
被告:朱某,女,1982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乳山市,身份铮号:371083198208030025。
原告胡某1诉被告朱铭裴离婚家庭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9日立案。
原告胡某1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胡某1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后实际收取50元,由胡某1负担。
审判员 于晓波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张力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