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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1执842号

宋秀娟、郭全富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7
公开日期
2017-07-30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宋秀娟,郭全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21执842号

申请执行人:宋秀娟,女,汉族,居民。

被执行人:郭全富,男,汉族,居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鲁1321民初1045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郭全富银行存款3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韬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刘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