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21执842号
申请执行人:宋秀娟,女,汉族,居民。
被执行人:郭全富,男,汉族,居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鲁1321民初1045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郭全富银行存款3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韬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刘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