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0民初9462号
原告:孙二党,男,1978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
被告:王黎赟,女,1981年8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
原告孙二党与被告王黎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王黎赟下落不明,需要公告送达,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张 青
审 判 员 顾佳娜
人民陪审员 王 颖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 记 员 李 雪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