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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0民初9462号

孙二党与王黎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7
公开日期
2018-02-01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孙二党,王黎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0民初9462号

原告:孙二党,男,1978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

被告:王黎赟,女,1981年8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

原告孙二党与被告王黎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王黎赟下落不明,需要公告送达,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张 青

审 判 员  顾佳娜

人民陪审员  王 颖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 记 员  李 雪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