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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1121财保5-1号

上饶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叶丽芳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饶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7
公开日期
2017-11-01
所属地区
上饶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上饶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叶丽芳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上饶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1121财保5-1号

申请执行人:上饶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县凤凰大道167号,组织机构代码57116111-5。

法定代表人:姚文涛,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叶丽芳,女,1985年10月21日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经济开发区。本院于2016年3月3日作出(2016)赣1121财保5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叶丽芳所有的位于上饶县××街道××山中大道××单元××室的房产,建筑面积103.92平方米,产权证号:饶(县)房权证××街道办字第××号。现因该房已拍卖成交过户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被执行人叶丽芳原所有的位于上饶县××街道××山中大道××单元××室的房产,建筑面积103.92平方米,产权证号:饶(县)房权证××街道办字第××号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祝少波代

审判员 施信科代

审判员 李沁泽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 记 员 郑 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