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上饶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1121财保5-1号
申请执行人:上饶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县凤凰大道167号,组织机构代码57116111-5。
法定代表人:姚文涛,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叶丽芳,女,1985年10月21日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经济开发区。本院于2016年3月3日作出(2016)赣1121财保5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叶丽芳所有的位于上饶县××街道××山中大道××单元××室的房产,建筑面积103.92平方米,产权证号:饶(县)房权证××街道办字第××号。现因该房已拍卖成交过户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被执行人叶丽芳原所有的位于上饶县××街道××山中大道××单元××室的房产,建筑面积103.92平方米,产权证号:饶(县)房权证××街道办字第××号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祝少波代
审判员 施信科代
审判员 李沁泽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 记 员 郑 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