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2072民初5283号
原告:梁某某,男,1997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颜美林,广东广信君达(中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梁某某,男,1964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萍,广东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何某某,女,1983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官丽群,官丽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叶某某,女,1964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杨,广东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梁某某诉被告梁某某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后,原告于2017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亦是对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计16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伍执娟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陈嘉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