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982执3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谢玉梅,女,1972年5月8日出生,汉族,经商,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霞浦县,现住福建省福鼎市,
被执行人:蒋春平,男,1959年9月23日出生,汉族,经商,住福建省长乐市,谢玉梅与蒋春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9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借款人民币36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6年6月2日起按年利率6%计至款项还清之日止)。在执行过程中,经执行司法查控系统对蒋春平的银行存款,房产、国土、车辆、工商登记情况进行查询,2017年6月12日本院委托福建省长乐市人民法院调查,蒋春平目前无可供执行财产,谢玉梅也未能提供蒋春平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法可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游绍平
审判员 张利群
审判员 陈 峰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朱惠芳附注:引用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官方微信官方微博PAGE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