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民终390号
上诉人(原审本诉被告、原审反诉原告):张昆,男,1983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
上诉人(原审本诉被告、原审反诉原告):卢娟,女,1982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系张昆之妻。上述两上诉人共同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开民,山西瀛航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述两上诉人共同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九兴,山西瀛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本诉原告、原审反诉被告):浙江高邦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黎明工业区49号四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2795594614G。
法定代表人:曹丽丽,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小文,北京德恒(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京,北京德恒(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张昆、卢娟因与被上诉人浙江高邦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邦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2015)温鹿知初字第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因案情复杂,本案经批准,延长审理期限三个月。
本院认为,高邦公司及张昆、卢娟均以对方当事人违约为由请求解除涉案特许经营合同,双方虽然提出相同的请求,但所依据的理由完全对立,并没有就合同解除事由及相关责任问题达成一致意见。一审法院以双方协商一致为由判决解除涉案合同,与案件事实相悖,进而没有围绕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查清该案涉及的合同解除条件是否成就、双方当事人是否存在违约事实、货款结算金额确定等案件基础事实。一审法院应对上述事实重新审理、认定后作出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2015)温鹿知初字第5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张昆、卢娟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0717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章禾舟
代理
审判员 黄萍萍
代理
审判员 陈 律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 记 员 叶挺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