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81执293号
申请执行人:陈根生,男,1980年1月2日出生,汉族,南京立帆电力设备有限公司销售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阳,安徽承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海峰,安徽承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钱海平,男,1975年6月25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李坚琴,女,1983年9月2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陈根生与钱海平、李坚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额为123370元。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钱海平、李坚琴长期在外,无法联系,本院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并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董茂军
审判员 王 俊
审判员 李贻明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潘 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