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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襄民初字第1602号

李进营与莆田市朴点商贸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7
公开日期
2017-07-20
所属地区
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进营,莆田市朴点商贸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襄民初字第1602号原告李进营,男,1973年4月19日生,汉族,住襄城县。被告莆田市朴点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龙桥街道学园中街1836号兴安名城B区1梯203室。法定代表人陈海斌。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进营诉被告莆田市朴点商商贸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提出撤诉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进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元减半收取35元,由原告李进营负担。

审判员  樊高峰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尹路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