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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03民申18号

杨海波、宋青慧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7
公开日期
2017-12-22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杨海波,宋青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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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03民申18号再审

申请人(原审被告):杨海波,男,1968年3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胶州市。

委托代理人:吕尚武,山东海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吕大鹏,山东海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原审原告):宋青慧,女,1973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四方区。

委托代理人:徐小燕,青岛市北君恒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赵显鹍,山东重诺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杨海波因与被申��人宋青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3)北四民初字第27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杨海波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郝 岩

审 判 员  方和才

代理

审判员  赵 娜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 记 员  蓝晓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