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03民申18号再审
申请人(原审被告):杨海波,男,1968年3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胶州市。
委托代理人:吕尚武,山东海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吕大鹏,山东海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原审原告):宋青慧,女,1973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四方区。
委托代理人:徐小燕,青岛市北君恒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赵显鹍,山东重诺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杨海波因与被申��人宋青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3)北四民初字第27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杨海波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郝 岩
审 判 员 方和才
代理
审判员 赵 娜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 记 员 蓝晓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