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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8刑初519号

朱博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7
公开日期
2017-12-05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危险驾驶
当事人
朱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08刑初519号公诉机关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朱博,男,1992年9月29日出生于重庆市沙坪坝区,汉族,高中文化,无业,居住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因本案于2017年1月20日被查获,2017年3月8日被取保候审。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以渝南检公诉刑诉〔2017〕4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博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5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晓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博到庭参与诉讼。期间,延期审理一次。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1月20日17时许,被告人朱博在不具备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资格且未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的情况下,驾驶无运输危化品资质的轻型厢式货车,运输20桶共计1.4吨工业磷酸,从重庆市南岸区鸡冠石川东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出发前往沙坪坝区陈家桥。当车辆行驶至重庆市南岸区开迎路G50S高速路收费站时,被重庆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高速公路执法人员查获。另查明,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等部门制定《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的规定,正磷酸(别名磷酸)属于危险化学品。归案后,被告人朱博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经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检验,本案涉案工业磷酸中的磷酸含量为82.6%。经重庆市中信沪渝高速公路有限公司统计,在2017年1月20日16时43分至17时12分时段内,途径G50S收费站进出车辆逾千辆。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书证户籍资料、归案经过、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发货材料、驾驶证及行驶证复印件、车流统计表,被告人朱博的供述,证人周高英、唐远淑、黄一鸣、陈勇、高健力的证言,提取笔录及照片、车辆指认笔录及照片、物品指认笔录及照片、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测试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博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在不具备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资格且未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在道路上驾驶无运输危化品资质车辆,其行驶区域人车密集且运输危险化学品数量大,危及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归案后朱博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朱博不是以运输危化品为业,本次犯罪行为的发生是出于帮家里捎带的目的,犯罪情节较轻,朱博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故对朱博依法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四)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朱博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预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吴广哲

人民陪审员  陈文平

人民陪审员  余俊芬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 记 员  林 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