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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05执4805号之二

杜宏与陈子红民间借贷纠纷终本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7
公开日期
2017-12-20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杜宏,陈子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105执4805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杜宏,女,1977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区,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代理人:黄佳乐,广东合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凯欣,广东合高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陈子红,男,1975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湖北省蕲春县,公民身份号码。

原告杜宏诉被告陈子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6)穗仲案字第3543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杜宏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陈子红支付750万元及利息、仲裁费用、财产保全费。本院于2016年9月21日立案执行。本院依职权向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招商银行、民生银行、中信银行、华夏银行、兴业银行等银行、车管所、房管部门发出协助查询通知书,上述部门和单位的回复结果显示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依法扣划得43180.93元,转作另案受理费后,余款发还给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陈子红名下有车牌号码为粤AXX**的汽车一辆,已被本案诉讼保全查封车辆档案,被执行人陈子红持有广州同六福珠宝有限公司、广州首嘉珠宝有限公司的股权份额,已被湖北省黄冈市中级法院冻结,本案诉保轮候冻结;被执行人陈子红持有的广州薇美资实业有限公司的股权份额,已被本院另案诉保冻结,本案诉保轮候冻结。被执行人陈子红名下的位于天河区清风北街8号1201房的房屋产权已被西安市莲湖区法院诉保查封,本案轮候查封,并发出参与分配函。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鉴于此,申请执行人确认本案执行情况,并表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经执行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而申请执行人表示确认,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105执480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文超

审判员  黄继锋

审判员  林少宁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潘洁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