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洱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930执恢27号
申请人:张跃春,女,1962年3月12日生,白族,农民,云南省洱源县人,住洱源县。被
申请执行人:李汝杏,女,1987年11月15日生,白族,农民,云南省洱源县人,住洱源县。被
申请执行人:王金辉,男,1983年5月20日生,白族,农民,云南省洱源县人,住址同上。申请人张跃春申请执行李汝杏、王金辉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据以执行的(2012)洱民初字第1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由被告李汝杏、王金辉共同赔偿给原告张跃春医疗等各项损失人民币57477.4×15%=8621.61元,该赔偿款项由被告王金辉负责赔偿支付,被告李汝杏对此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法律文书生效后,李汝杏、王金辉未履行。张跃春曾于2012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由李汝杏、王金辉赔偿8621.61元。李汝杏、王金辉履行1500元后,双方于2012年9月7日达成和解协议,本院终结了(2012)洱执字第79号执行案件的执行程序。因剩余的7121.61元李汝杏、王金辉未履行,张跃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经执行,李汝杏、王金辉当庭支付张跃春4000元,剩余3121.61元张跃春自愿放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云南省洱源县人民法院(2017)云2930执恢2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杨 方
审判员 张全庆
审判员 李炬海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宋文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