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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民终841号

莫善珏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硕放支行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7
公开日期
2017-11-25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当事人
莫善珏,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硕放支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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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民终84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莫善珏,男,汉族,1940年2月3日出生,住所地在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亮,江苏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永强,江苏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硕放支行,住所地在江苏省无锡市硕放街道通祥路77号瑞港商业广场2-103、104、105、106号。

负责人:黄利敏,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红耘,北京大成(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芳,北京大成(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莫善珏因与被上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硕放支行(以下简称工行硕放支行)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锡商初字第03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莫善珏与工行硕放支行之间是否存在委托理财合同关系,该焦点涉及邹大勇的行为是否属于职务行为或构成表见代表。从一审审理情况及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提交的新证据看,围绕争议焦点的基本事实还应进一步查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锡商初字第0317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莫善珏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95423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史留芳

审 判 员  王 强

代理

审判员  林 佳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 记 员  闻方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