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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9执222号

明策伟华有限公司、福建申石蓝雅玛珂紫菜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7
公开日期
2017-07-29
所属地区
福建省宁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明策伟华有限公司,福建申石蓝雅玛珂紫菜有限公司,詹照雅,庄金珠,詹文华,庄千移,吴金珠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9执222号申请执行人明策伟华有限公司(WELLPLANBRILLIANTLIMITED),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新界沙田安平街6号新贸中心B座1309室,公司编号2141236。代表人范杰•本杰明•沃伦(FANGERBenjaminWarren),董事。代表人张晓琳,董事。被执行人福建申石蓝雅玛珂紫菜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鼎市硖门乡文渡,组织机构代码77961629-7。法定代表人庄千移。被执行人詹照雅,男,汉族,1973年10月20日出生,住福建省福鼎市,被执行人庄金珠,女,汉族,1975年12月19日出生,住上海市,被执行人詹文华,男,汉族,1987年12月10日出生,住福建省福鼎市,被执行人庄千移,男,汉族,1972年11月19日出生,住福建省霞浦县,被执行人吴金珠,女,汉族,1974年6月7日出生,住福建省霞浦县,申请执行人明策伟华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建申石蓝雅玛珂紫菜有限公司、詹照雅、庄金珠、詹文华、庄千移、吴金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6日作出的(2016)闽09民初23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申请执行人明策伟华有限公司申请,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依法立案执行。现因执行工作统一管理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6)闽09民初231号民事判决由福鼎市人民法院执行。福鼎市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及有关案卷材料后,通知相关当事人。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吴 杰

审判员 张景华

审判员 张宗务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陈丽椿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

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PAGE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