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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5民初75号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蒙自芒果歌舞厅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7
公开日期
2017-12-20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当事人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蒙自芒果歌舞厅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云25民初75号

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商务楼401室。

法定代表人:邹建华,该协会总干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勤、李相周,云南明靖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蒙自芒果歌舞厅,住所地:云南省红河州蒙自市吉庆路29号。

负责人:陆伯达,系蒙自芒果歌舞厅经营者。

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被告蒙自芒果歌舞厅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4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勤、李相周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蒙自芒果歌舞厅经本院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对被告蒙自芒果歌舞厅作缺席判决。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删除涉案作品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4000元;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告系经国家版权局正式批准成立、民政部注册登记的我国唯一音像集体管理组织,依法对音像节目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实施集体管理。经权利人授权,原告依法取得《哭个痛快》《流着泪的你的脸》《伤心太平洋》《天使也一样》《我是一只鱼》《心太软》《依靠》《再出发》《浪花一朵朵》《我是一只小小鸟》《那一年,这一天》《你有离开的自由》《爱上飞鸟的女孩》《被动》《鸭子》《失恋万岁》《防空洞》《爱上你给的痛》《割爱》《孩子气》《不确定》《看见快乐对我笑》《新不了情》《夜照亮了夜》《守着阳光守着你》《锁上记忆》《天天天蓝》《心情》《情字这条路》《纱的吻》《我是不是你最疼爱的人》《无言的歌》《相思已是不曾闲》《谢谢你曾经爱我》《野百合也有春天》《最爱》《在我生命中的每一天》《真心英雄》《恋爱ING》《时光机》40首音乐电视作品进行集体管理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及国务院《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之规定,原告有权以自己的名义集中行使权利人的相关著作权利,包括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对侵权人提起诉讼。2016年,原告发现被告未经许可,在其经营的KTV场所中使用上述作品,为公众提供放映经营活动,被告的行为侵犯了该音乐电视作品权利人的相关著作权利,经公证处调查取证,确认了被告侵权的事实,为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被告蒙自芒果歌舞厅未作出答辩。本案需要审查的问题是:1、原告是否是本案的适格主体;2、被告是否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如是,应当如何承担法律责任。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以下证据:第一组:《流行歌曲经典(第二辑)》DVD光盘和音像作品目录;第二组:北京市东方公证处(2014)京东方内民证字第4726《公证书》;第三组:昆明市国正公证处(2015)云昆国正证字第646号《公证书》;第四组:昆明市国正公证处(2015)云昆国正证字第14366号《公证书》;第五组:昆明市国正公证处(2016)云昆国正证字第19621号《公证书》。针对答辩意见,被告未向法庭提交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将结合全部证据予以综合评判。经审理,本院确认如下法律事实:原告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批准成立的社会团体法人,业务范围包括开展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工作、咨询服务、法律诉讼、国际版权交流、举办研讨、交流及与本会宗旨一致的相关业务活动。2012年3月6日,原告与权利人滚石国际音乐股份有限公司签订《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合同内容包括:第一,权利人滚石国际音乐股份有限公司将其依法拥有的音像节目的放映权、复制权(前述二者仅限卡拉OK经营场所)、广播权等财产权利以信托方式授予原告管理;第二,原告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侵权使用者提起诉讼;第三,权利人滚石国际音乐股份有限公司应将其授权原告管理的所有音像节目向原告登记,并填写原告提供的音像节目登记表。本合同自2012年1月1日起生效,有效期3年,至期满前60日权利人滚石国际音乐股份有限公司未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本合同自动续展3年,直至2017年12月31日。根据合同,权利人滚石国际音乐股份有限公司将其拍摄的音乐电视作品授权给原告集体管理。2016年9月10日,经原告申请,云南省昆明市国正公证处指派公证员来到位于云南省红河州蒙自市吉庆路29号的芒果KTV三楼307房间内进行证据保全,通过在包房内逐一点播,影像录制的方式,保全到该营业场所点歌系统中包括《哭个痛快》《流着泪的你的脸》《伤心太平洋》《天使也一样》《我是一只鱼》《心太软》《依靠》《再出发》《浪花一朵朵》《我是一只小小鸟》《那一年,这一天》《你有离开的自由》《爱上飞鸟的女孩》《被动》《鸭子》《失恋万岁》《防空洞》《爱上你给的痛》《割爱》《孩子气》《不确定》《看见快乐对我笑》《新不了情》《夜照亮了夜》《守着阳光守着你》《锁上记忆》《天天天蓝》《心情》《情字这条路》《纱的吻》《我是不是你最疼爱的人》《无言的歌》《相思已是不曾闲》《谢谢你曾经爱我》《野百合也有春天》《最爱》《在我生命中的每一天》《真心英雄》《恋爱ING》《时光机》等涉案作品40首在内的227首作品的影像画面,并就保全过程出具公证书。对于本案争议的问题,本院评判如下:

一、关于原告是否是本案适格主体的问题。首先,应当确认涉案歌曲的性质。涉案歌曲是摄制在一定介质上的、由一系列有伴音的画面组成,能够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的音乐电视,系由特定音乐、歌词、画面等组成的较为有机统一的视听整体,其中包含了制片者多方面的智力劳动,具有一定的独创性,故属于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音乐电视作品,受《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保护。其次,应当确定涉案作品的著作权主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五条规定,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其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本案中,滚石国际音乐股份有限公司是涉案40首音乐电视作品的制片者,享有著作权。滚石国际音乐股份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将其拥有或合法授权著作权的音像节目的复制权和放映权以专有的方式授权原告管理。而原告作为经批准成立的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依据其与滚石国际音乐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有权管理涉案音乐电视作品,并以自己的名义对侵犯涉案音乐电视作品权利的行为提出诉讼主张。综上,原告是适格的诉讼主体。

二、关于被告是否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如是,应当如何承担法律责任的问题。原告在本案中主张被告侵害涉案作品的放映权,经查,被告未经原告许可,以营利为目的,在其经营场所向公众提供放映服务,已经侵害了原告作品放映权,原告有权对被告的该行为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在侵权成立的情况下,被告应当为其侵权行为向原告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对于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侵权的主张,属于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要求,本院予以支持。至于原告要求被告将本案涉案歌曲全部删除的主张,由于本案不构成侵害作品复制权,故本院对该主张不予支持。对于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因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实际损失或侵权人的非法所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本院考虑涉案音乐作品的类型、制作成本、流行程度和被告侵权行为持续时间、经营档次和规模以及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等因素,酌定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2000元。综上所述,

本院认为,原告的主张部分成立,对其成立部分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八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十)项、第十一条第四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蒙自芒果歌舞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在其经营场所内播放《哭个痛快》《流着泪的你的脸》《伤心太平洋》《天使也一样》《我是一只鱼》《心太软》《依靠》《再出发》《浪花一朵朵》《我是一只小小鸟》《那一年,这一天》《你有离开的自由》《爱上飞鸟的女孩》《被动》《鸭子》《失恋万岁》《防空洞》《爱上你给的痛》《割爱》《孩子气》《不确定》《看见快乐对我笑》《新不了情》《夜照亮了夜》《守着阳光守着你》《锁上记忆》《天天天蓝》《心情》《情字这条路》《纱的吻》《我是不是你最疼爱的人》《无言的歌》《相思已是不曾闲》《谢谢你曾经爱我》《野百合也有春天》《最爱》《在我生命中的每一天》《真心英雄》《恋爱ING》《时光机》等涉案40首音乐电视作品;

二、被告蒙自芒果歌舞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经济损失12000元。

三、驳回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负担50元,被告蒙自芒果歌舞厅负担1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两年。

审判长  杨海波

审判员  谭 延

审判员  薛少倩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杨小绘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