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1971刑初1382号公诉机关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斌辉,男,1979年8月1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涟源市人,初中文化,系个体户,户籍所在地为湖南省涟源市。以上基本情况均由被告人吴斌辉自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11月15日被羁押,同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4日被逮捕。现押于东莞市看守所(上桥)。辩护人邝苑霞,广东南天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黄显泽,绰号水果佬,男,1968年12月7日出生,汉族,广东省茂名市人,初中文化,系个体户,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以上基本情况均由被告人黄显泽自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11月15日被羁押,同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4日被逮捕。现押于东莞市看守所(上桥)。被告人卢炳华,男,1974年8月21日出生,汉族,广西壮族自治区融安县人,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为广西壮族自治区融安县。以上基本情况均由被告人卢炳华自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11月15日被羁押,同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4日被逮捕。现押于东莞市看守所(上桥)。被告人洪泽填,男,1980年12月3日出生,汉族,广东省陆丰市人,初中文化,系个体户,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汕尾市陆丰市。以上基本情况均由被告人洪泽填自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11月15日被羁押,同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4日被逮捕。现押于东莞市看守所(上桥)。辩护人陈路鑫,广东宝威律师事务所律师。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东一区检诉刑诉[2017]12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斌辉、黄显泽、卢炳华、洪泽填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7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秀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斌辉及其辩护人邝苑霞,被告人黄显泽、卢炳华,被告人洪泽填及其辩护人陈路鑫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6年9月至11月15日期间,被告人吴斌辉、黄显泽、卢炳华、洪泽填伙同余某(在逃),多次在被告人黄显泽租赁的东莞市寮步镇缪边村金松路121号二楼201房、在被告人吴斌辉租赁东莞市寮步镇缪边村金松路127号三楼306房内开设赌场,以赌“三公”大吃小的形式组织参赌人员赌博。期间,被告人吴斌辉、洪泽填负责联系参赌人员,被告人卢炳华负责发牌、抽水,余某负责看风。2016年11月6日,被告人吴斌辉等五人组建了名为“同兴集团”的微信群对赌场的经营情况进行统计。赌档经营至今,约有30多名参赌人员参与赌博,赌场抽头渔利约15000元。2016年11月15日23时许,公安机关在东莞市寮步镇缪边村金松路121号二楼201房及附近抓获被告人吴斌辉、黄显泽、卢炳华、洪泽填及余某,抓获吴某等10多名参赌人员,并在201房内起回麻将桌、扑克牌、现金2270元,在被告人吴斌辉处起回现金511元、在被告人黄显泽处起回现金1375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吴斌辉、黄显泽、卢炳华、洪泽填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没有提出异议,且有经当庭质证的证人吴某、刘某1、郑某、雷某、陈某、张某、王某1、谢某、莫某1、黄某、蒋某1、符某、夏某1、蒋某2、王某2、兰某、杨某、周某、廖某、刘某2、徐某、彭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在赌场缴获的赌博工具、赌资等物证,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到案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通话记录清单,手机微信聊天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告人吴斌辉、黄显泽、卢炳华、洪泽填的供述及辨认现场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被告人吴斌辉的辩护人在法庭上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吴斌辉犯开设赌场罪的罪名没有异议;2、被告人吴斌辉没有犯罪前科,是初犯,可酌情从轻处罚;3、被告人吴斌辉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4、被告人吴斌辉开设赌场时间短,且获利较少,仅获利5000元。恳请法院给予被告人吴斌辉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对被告人吴斌辉从轻处罚,让其早日回归社会照顾家庭。被告人洪泽填的辩护人在法庭上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洪泽填犯开设赌场罪的定性不持异议;2、被告人洪泽填在一审庭审前当庭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3、被告人洪泽填无犯罪记录,系初犯,可酌情从轻处罚;4、被告人洪泽填主动愿意接受罚金。恳请法院对被告人洪泽填从轻处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斌辉、黄显泽、卢炳华、洪泽填无视国法,伙同他人开设赌场,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依法应予以惩处。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吴斌辉、黄显泽、卢炳华、洪泽填犯开设赌场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吴斌辉、黄显泽、卢炳华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法可以对他们从轻处罚。被告人洪泽填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
公诉机关向本院提出对被告人吴斌辉、黄显泽、卢炳华适用判处八个月至一年八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被告人洪泽填适用判处十个月至一年十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对被告人吴斌辉、黄显泽、卢炳华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但对被告人洪泽填的量刑建议,该建议没有考虑被告人洪泽填当庭自愿认罪,导致量刑偏重,故本院不予以采纳。关于本案被告人吴斌辉、黄显泽、卢炳华、洪泽填的身份问题。根据被告人吴斌辉、黄显泽、卢炳华、洪泽填归案后所供述的身份情况,经向其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发函核实,至今未收到回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二款“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七)项“对于被告人真实身份不明,但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的有关规定,本院依法对本案被告人吴斌辉、黄显泽、卢炳华、洪泽填以其自报身份予以判决。关于上述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经本院查证属实,予以采纳。视被告人吴斌辉、黄显泽、卢炳华、洪泽填的犯罪情节和归案后的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吴斌辉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15日起至2017年8月14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1个月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
二、被告人黄显泽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15日起至2017年8月14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1个月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
三、被告人卢炳华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15日起至2017年8月14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1个月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
四、被告人洪泽填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15日起至2017年8月14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1个月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
五、随案移送银行转账人民币2270元,手机4部(详细见移送物品清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六、暂扣在东莞市公安局寮步分局麻将桌2台、布1米,由暂扣机关予以销毁。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袁润良
审 判 员 陈 雯
人民陪审员 曾雄志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 记 员 叶慧欣杨怡(附页)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