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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281民初8999号

8999赵某1与赵春龙、赵春娟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7
公开日期
2017-12-15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赵某1,赵春龙,赵春娟,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中心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81民初8999号

原告:赵某1,男,2009年3月3日生,汉族,住江阴市。

法定代理人:赵某2(系赵某1父亲),男,1982年11月7日生,汉族,住江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忠良,江阴市扬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赵春龙,男,1989年9月4日生,汉族,住江阴市。

被告:赵春娟,女,1985年1月28日生,汉族,住江阴市。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中心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84225703XF,住所地江阴市虹桥北路168号、香山路238、240号。

负责人:顾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寒琴,该公司职员。

原告赵某1与被告赵春龙、赵春娟、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

原告赵某1因与各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赵某1申请撤回起诉出于自愿,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赵某1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40元(赵某1已预交),由赵某1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黄静宇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 记 员  赵 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