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思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黔0624民初680号
原告:思南县百家居建材销售装饰部,住所地:思南县双塘街道办事处万丰国际商贸城17栋。经营者:袁宗华,男,1976年9月17日出生,苗族,住思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育银,贵州黔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盛世龙达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贵阳市南明区花果园彭家湾花果园项目F区6栋1单元。
法定代表人:杨振华。
被告:陈亚男,女,1986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系被告杨振华之妻。
被告:胡平,男,1974年2月10日出生,住四川省广安市前锋区。
原告思南县百家居建材销售装饰部与被告贵州盛世龙达装饰有限公司、胡平、陈亚男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思南县百家居建材销售装饰部特别授权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育银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贵州盛世龙达装饰有限公司、胡平、陈亚男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思南县百家居建材销售装饰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三被告连带清偿欠款68000元,并从2016年2月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事实和理由:2015年8月,被告贵州盛世龙达装饰有限公司在原告处赊购装饰材料用于其承包的思南县远航大酒店室内装修工程。2016年1月26日,经双方结算,除已经支付的货款204950元外,还欠68769.90元,被告胡平于当日出具68000元的欠条;2016年2月2日,被告贵州盛世龙达装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振华之妻陈亚男出具68000元的欠条,并承诺30日内付清,但原告多次催收无果。被告贵州盛世龙达装饰有限公司、胡平、陈亚男未到庭答辩。原告方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证据,本院对其主张的事实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贵州盛世龙达装饰有限公司、胡平、陈亚男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当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质证和辩论的权利,也视为其对原告方主张的事实予以认可,本院对原告方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被告贵州盛世龙达装饰有限公司应当清偿债务,被告陈亚男代表公司出具欠条,应当承担连带责任,被告胡平提货及出具欠条的行为,应由被告贵州盛世龙达装饰有限公司负责,被告胡平不承担民事责任。综上所述,原告思南县百家居建材销售装饰部的诉讼请求部分成立,本院部分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第一百零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一十三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由被告贵州盛世龙达装饰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内向原告思南县百家居建材销售装饰部支付欠款人民币68000元,并从2016年2月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被告陈亚男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驳回思南县百家居建材销售装饰部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00元,由被告贵州盛世龙达装饰有限公司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费,上诉于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杨 庆
人民陪审员 刘仁易
人民陪审员 安喜元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法官助理周敏霞
书记员李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