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723执113号

刘二强申请执行张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裁定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7
公开日期
2017-08-26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二强,张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23执113号申请执行人刘二强,男,1978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平舆县。被执行人张陆,男,1991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平舆县。本院在执行刘二强申请执行张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10月17日作出的(2016)豫1723民初227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豫1723执11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郑 学

审判员 冯雪峰

审判员 张明亮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史舒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