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1民初2899号
原告:陈刚升,男,1962年5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沂南县。
被告:房五,男,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沂南县。
被告:房双,男,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沂南县。
原告陈刚升与被告房五、房双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己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刚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陈刚升负担。
审判员 葛琳慧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崔纪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