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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1民初2899号

陈刚升与房五、房双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7
公开日期
2017-07-17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当事人
陈刚升,房五,房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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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1民初2899号

原告:陈刚升,男,1962年5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沂南县。

被告:房五,男,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沂南县。

被告:房双,男,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沂南县。

原告陈刚升与被告房五、房双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己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刚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陈刚升负担。

审判员  葛琳慧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崔纪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