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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105执368号

吕迎洲申请执行狄兰英,韩帅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7
公开日期
2017-10-26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吕迎洲,狄兰英,韩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105执368号申请执行人吕迎洲,现住呼和浩特市。被执行人狄兰英,现住呼和浩特市。被执行人韩帅,现住呼和浩特市。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举证证明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的,可以凭本裁定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审 判 长  彭云生

审 判 员  聂建勋

代理

审判员  云 峰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 记 员  杨雪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