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105执368号申请执行人吕迎洲,现住呼和浩特市。被执行人狄兰英,现住呼和浩特市。被执行人韩帅,现住呼和浩特市。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举证证明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的,可以凭本裁定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审 判 长 彭云生
审 判 员 聂建勋
代理
审判员 云 峰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 记 员 杨雪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