芦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323执154号申请执行人谭远辉,女,汉族,1976年10月3日出生,芦溪县人,住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被执行人欧阳家勇,男,汉族,1976年5月26日出生,芦溪县人,住江西省芦溪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谭远辉与被执行人欧阳家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应执行标的为272675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欧阳家勇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经查控被执行人欧阳家勇的银行、车辆、土地、房产等财产信息,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欧阳家勇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7)赣0323执154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赵 俊
审判员 颜 强
审判员 单 纬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刘志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