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82民初1446号原告张宝,现住榆树市。被告张士文,现住榆树市。被告马宝林,现住榆树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宝诉被告张士文、马宝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宝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00元,减半收取52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刘立勋
代理
审判员 曹玉艳
人民陪审员 蒙志清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 记 员 李明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