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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82民初1446号

张宝与张士文、马宝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7
公开日期
2017-07-11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张宝,张士文,马宝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82民初1446号原告张宝,现住榆树市。被告张士文,现住榆树市。被告马宝林,现住榆树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宝诉被告张士文、马宝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宝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00元,减半收取52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刘立勋

代理

审判员  曹玉艳

人民陪审员  蒙志清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 记 员  李明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