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622执1147-3号
申请执行人:于文胜,男,1955年9月9日出生,汉族,教师,住安徽省蒙城县(二、三队)一百号。
申请执行人:毕道武,男,1965年8月15日出生,汉族,教师,住安徽省蒙城县。
被执行人:卢家辉,男,1972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蒙城县。本院在执行于文胜、毕道武与卢家辉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卢家辉在中国工商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卢家辉在中国工商银行的存款(账户:13×××46,13×××12)。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胡连宝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刘孟凯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