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执2669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白云支行,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云城西路882号101房、201房。
负责人:庞辉,职务:行长。
被执行人:石龙胜,男,1976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平市。
被执行人:广州市白云区石井胜大布业商行,经营场所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石井街锦东布匹服装市场商铺区T01、02、03、04、05档。经营者:石龙胜。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白云支行与被执行人石龙胜、广州市白云区石井胜大布业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6)穗仲案字第13825号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裁决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执行。经查,被执行人石龙胜的财产所在地位于广州白云区。为便于案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本案指定由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执行。
二、指定执行文书由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送达当事人。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周 晖
审判员 李 文
审判员 赵卓丰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陈敏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