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东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024执恢106号
申请执行人:邵金林,男,1972年3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东宁市大肚川镇。
被执行人:付训华,女,1965年3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东宁市大肚川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邵金林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付训华种植了六万袋地栽木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付训华价值20000元的地栽木耳或变卖价款。查���期限为一年。
二、被执行人付训华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财产,不得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王传发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迟鹏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