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1024执恢106号

申请执行人邵金林与被执行人付训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查封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宁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7
公开日期
2017-12-28
所属地区
东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邵金林,付训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原文数据中有部分字符已损坏,显示为“�”。本站不对损坏字符作推测修改,请以法院公开的原始文书为准。

黑龙江省东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024执恢106号

申请执行人:邵金林,男,1972年3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东宁市大肚川镇。

被执行人:付训华,女,1965年3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东宁市大肚川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邵金林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付训华种植了六万袋地栽木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付训华价值20000元的地栽木耳或变卖价款。查���期限为一年。

二、被执行人付训华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财产,不得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王传发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迟鹏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