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129民初1246号
原告:XX瑶族自治县房产局。住所地:XX瑶族自治县沱江镇春晓路。
法定代表人:唐正亚,男,任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爱坤,男,XX瑶族自治县华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黄渊清,男,1971年5月5日生,汉族,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住XX瑶族自治县。
原告XX瑶族自治县房产局与被告黄渊清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
原告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XX瑶族自治县房产局以立案后被告黄渊清已将领取的低收入家庭保障性住房租补金退还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是原告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瑶族自治县房产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XX瑶族自治县房产局负担。
审 判 员 刘玉林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代理
书记员 赖韵艳本案所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