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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081执126号

天津大通铜业有限公司与江苏志成再生资源有限公司、环球造船(扬州)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仪征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7
公开日期
2018-03-20
所属地区
仪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天津大通铜业有限公司,江苏志成再生资源有限公司,环球造船(扬州)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081执126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大通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天津市东丽区大毕庄工业区,机构代码:60089489-6.

法定代表人:代威,董事长。

被执行人:江苏志成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在仪征市经济开发区闽泰大道1号3M06室,机构代码:69448810-X。

法定代表人:许宝玉,董事长。

被执行人:环球造船(扬州)有限公司,住所地在仪征市十二圩沿江西路128号,机构代码:77465981-0。

法定代表人:许秀志,董事长。天津大通铜业有限公司与江苏志成再生资源有限公司、环球造船(扬州)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二中民二初字第7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该判决,江苏志成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应返还天津大通铜业有限公司预付款本金8295125.97元、诉讼费89396元,并给付判决确定的利息;环球造船(扬州)有限公司对预付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因义务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委托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后,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5)扬执字第00306号执行裁定书指定本院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18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查明,本院已于2015年11月17日以(2015)仪商破字第0007-1号民事裁定书受理江苏邦拓海运有限公司对环球造船(扬州)有限公司的破产申请,于2017年4月20日作出的(2017)苏1081民破3-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仪征市清华无纺有限公司对江苏志成再生资源有限公司的破产申请。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2015)仪商破字第0007-1号民事裁定书;(2017)苏1081民破3-1号民事裁定书等材料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已受理被执行人江苏志成再生资源有限公司、环球造船(扬州)有限公司破产案,其名下资产暂不宜处置。故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可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  许翠华

审判员  厉长明

审判员  张成河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李思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