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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35执183号

刘洪与彭泽明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云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7
公开日期
2017-07-20
所属地区
云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洪,彭泽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云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235执183号申请执行人刘洪,男,1970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被执行人彭泽明,男,1967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申请执行人刘洪与被执行人彭泽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渝0235民初267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10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诉讼费4894.00元、公告费400.00元。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立案执行,并同日移交执行局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通知书,要求其如实向本院申报财产,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同时,本院对被执行人彭泽明名下的财产进行了相关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无被执行人行踪。本院将被执行人彭泽明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临控措施,并向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且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条件。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无继续执行的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6)渝0235民初2676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保留申请执行人刘洪的债权。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凭本裁定书随时向本院或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余 勇

审判员 李继平

审判员 刘 放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黄 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