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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202执440号

绥化银泰商贸有限公司申请王山亮买卖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7
公开日期
2017-09-13
所属地区
绥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绥化银泰商贸有限公司,王山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202执440号申请执行人绥化银泰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晓波,职务经理。被执行人王山亮,男,1987年3月7日生,满族,农民,现住绥化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绥化银泰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山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即被执行人王山亮一次性给付申请人绥化银泰商贸有限公司化肥款2000.00元整,余款申请人自愿放弃。本案执行费用由被执行人王山亮负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黑12民终89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徐 猛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东时伟 关注公众号“”